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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性耳聋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7-11-10    作者:李海律师

庆大霉素属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主要用于治疗敏感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所致的严重感染。由于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具有严重的耳毒性和肾毒性,小儿,尤其早产儿及新生儿,应避免使用庆大霉素。
  一、案例摘要
  患儿1999年11月出生,因阵发性腹痛半天,解黄稀便3次伴呕吐3次,于2006年6月9日至某中心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胃肠炎可能。予头孢他啶2g/d静脉滴注及甲氧氯普胺(胃复安)、蒙脱石散剂(思密达)口服治疗2天。
  6月11日,患儿腹泻较前好转,至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予5%葡萄糖溶液+庆大霉素8万U+氯化钾0.25g静脉滴注2天,蒙脱石散剂口服。
  7月29日,因发现患儿听力差1天至某专科医院就诊,体格检查示左外耳通畅,鼓膜形态正常。诊断为神经性耳聋,至今无好转。由此引发左耳聋责任争议纠纷。
  二、处理经过
  某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分析意见为:
  根据家长对患儿耳聋特征的叙述,难以确定与使用庆大霉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院使用庆大霉素的剂量及疗程均在允许的范围内;
  医院在用药治疗中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用药指征不强,患儿年龄仅6.5岁,在病情好转的情况下,不该首先选用庆大霉素静脉滴注。对此,患方不服,申请市级鉴定,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分析意见为:
  患儿因腹泻、呕吐2天,经治疗好转至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该院予庆大霉素8万U静脉滴注,根据目前资料,该患儿当时无使用庆大霉素的指征;
  虽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庆大霉素的方法和剂量尚在正常范圈之内,但难以排除该患儿耳聋与使用庆大霉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使用庆大霉素后出现耳聋与患儿自身体质也可能有一定关系。最后法院判定,赔偿53580元。
  三、法院判决理由
  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珍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根据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患儿当时无使用庆大霉素的指征,尽管庆大霉素的使用方法和剂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说明书要求,但难以排除其与耳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耳聋与患儿自身体质也可能有一定关系。
  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和患儿自身体质的特殊性等因素,法院认定医方对患儿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儿童使用氨基糖苷的规定
  1.新生儿患者
  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代谢酶的产生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氨基糖苷类药物。
  确有应用指征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以使治疗安全有效。2.小儿患者
  氨基糖苷类有明显耳、肾毒性,小儿患者应避免应用。
  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药物可供选用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并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
  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结果个体化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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