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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受伤如何维权,申请工伤认定过了时效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11-09    作者:姚雷律师
导读:在一些特殊的劳动环境中,劳动者发生受伤的情况有不少。不少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那么对于劳动者自身来说,劳动者因工受伤如何维权呢?如果因工受伤而要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申请工伤认定过了时效怎么办呢?这些都是劳动者需要仔细了解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下文将详细为您揭晓答案。一、劳动者因工受伤如何维权?
劳动者遭遇工伤导致伤残乃至死亡,劳动者可走以下途径讨要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医疗待遇。
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要确定伤残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所在单位未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劳动者才能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调查核实后,若属实,应及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劳动能力受影响的,员工应该进行鉴定,以便凭鉴定结论领取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员工就可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领取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生活护理费用。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申请工伤认定过了时效怎么办?
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虽然《工伤认定办法》关于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确为一年,但并没有规定一年之后劳保部门就一定不予受理。
关于一年的时效问题,应理解为超过一年后,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如果不予受理,将不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法律并未作出超过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规定。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和劳保部门都应对超时限的申请作出受理和认定。还有部分人主张:以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以及该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对于职工在工作当中,受到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超过1年申请时效,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在“应当受理”范围之内,对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那么工伤职工还是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来追究侵权第三人以及有过错的用人单位。
上文中为您详细介绍了有关“劳动者因工受伤如何维权”以及“申请工伤认定过了时效怎么办”等问题的具体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要想能够有效地获得工伤赔偿,享受工伤待遇,避免单位不停的推诿甚至是拒绝承认工伤事实的情况,劳动者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时要注意不要过了时效,否则您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实现。如果发现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则要想办法补救。如果您不知道应该怎么救济,您可以咨询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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