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后财产分割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内容提要:夫妻离婚时,一般情况下,如果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通常会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但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解除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或没有完全分割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准确恰当的处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尤其是物权法的实施,使得很多权利形态多样化。当婚姻法遭遇物权法,很多时候会呈现出若干不甚清晰乃至矛盾之处,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来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实践中便不尽一致。对此,我国《婚姻法》《物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进行特别规定,对于离婚后财产如何更合理地分割,已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法官断案的难点,也是民众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就离婚后财产分割是否使用诉讼时效进行探讨一下,并简单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
关 键 词: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婚姻法、婚姻法解释、物权法、指导案例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多发性的原因及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常见几种情形
社会财产类型日益复杂化和离婚率居高不下,是现代社会离婚后财产纠纷多发性的基础性原因。因为离婚简单的说,就是夫妻关系的解除,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夫妻离婚仅带来共有基础的丧失,并不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然分割。所以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解除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或没有完全分割的情况并不少见
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几种情形有:1、夫妻离婚时仅解除了婚姻关系,而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比如,离婚诉讼中,一方起诉只要求离婚,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
2、夫妻离婚时,不是一方过错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时没有想到而遗漏了部分财产。比如,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未提出分割住房公积金或者公司股权的主张,就属于遗漏了部分共同财产。
3、夫妻离婚诉讼中,因涉及第三人利益而未作处理的房屋等重大财产,在随后的确权诉讼中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合意或者协议维持共同共有状态。比如,双方约定,对于一套两居室房屋继续维持共有状态,夫妻离婚后各使用一间卧室,其他部位共同使用。又比如,农村比较普遍的离婚不离家等习俗形成的对夫妻财产转化的特殊共有状态。
5、夫妻离婚时,对于房屋等重大财产,当无法以折价补偿或变卖的方式分割时,法院判决只对使用权进行了处理。比如,双方仅有一处住房,任何一方分得房屋,均没有能力给付对方折价款,而且折价或变卖的方式均不能同时解决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只对房屋使用权进行分割。
6、夫妻登记离婚时,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无效约定处置的财产视为没有分割,仍属于共同财产。比如,张某与索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别所有一套两居室房屋中的一个卧室,因该约定违反了“一物一权”的物权基本原则而无效,此种情形下,该房屋仍为共同共有。
7、夫妻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仅对使用权作出处理,待该房屋取得所有权时,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仍属于共同共有。
8、夫妻离婚诉讼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通常只对提起诉讼或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等特定时间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该特定时间以后至离婚判决生效期间增加的财产则未作分割,该期间增加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法》有明确时效性规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类型
《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对两种具体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做了明确的时效性规定,第一种是婚姻法第47条和婚姻法解释31条规定的,一般是指诉讼离婚时基于一方故意或者恶意而形成的漏分财产,另一方离婚后发现的,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二种是关于离婚协议分割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的第九条对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也明确规定了是“一年内”。
三、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规定以外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争议财产的属性决定不适用诉讼时效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般是就离婚时没有分割或者没有完全分割的财产提出分割请求权。这部分财产在尚未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后便形成了基于之前的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共有财产,依法属于物权中所有权的一种。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及精神决定一般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婚姻法即婚姻法解释除了上述“二”中提到的明确时效性规定外,对于其他的离婚后财产分割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诉讼时效。首先民法通则规定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除了上述“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中明确有时效性规定以外,并没有规定其他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诉讼时效。
(三)、《物权法》的制定实施精神及物权法的内容决定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首先,物权法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得到更好的保护,使市场经济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物权法的制度规范承载着物权法的立法精神,这主要包括: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明晰所有权范围与加强保护的原则、物权主利益协调原则。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就与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实施目的相违背了。所以,物权法出台并已实施多年,现在物权法解释也已经出台并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均没有规定物权适用诉讼时效。
不仅民法理论和物权法的制定目的和精神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宜适用诉讼时效的依据,理论界对于诉讼时效在物权领域的适用已经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观点和做法。现各大高校的民法教材就对此有明确规定,认为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物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并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包括:
(1)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2)侵权行为请求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3)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如扶养关系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等;
(4)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
(5)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般就属于第(4)中的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
(四)、法律法条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该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诉讼的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分割,但没有规定该类诉讼适用诉讼时效。
婚姻法及其他司法解释中,除了上述“二”提到的两种时效性规定外,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对离婚后财产纠纷也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也只有地245条对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明确规定了一年的时效期间,对于其他权利形态并没有明确规定。
(五)、实践中的指导案例也倾向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9日公布的北京市的十例婚姻家庭案例之首的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例),对于诉争的房产,2009年离婚就已处分过,原告于四年后的2013年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法院并没有简单的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而是进行实体审理后以当初的处置方式并无不当为由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本案不是本文所论述的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文论述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般是离婚时没有分割或者没有完全分割),但相同的是案由都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而且案例中涉及的房产是离婚时已经分割过的,案例中的法院都没有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也许有人说案例中于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予以驳回。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因是首先该案是北京市的典型案例,法律意识法律适用相对健全的北京,被告或其代理人不可能不知晓诉讼时效这一法律常识,如果被告或其代理人未提出该点,必定是被告代理人深知该答辩意见显然不能成立而未提出,如果是可是可非而又可以阻却原告诉求成立的答辩意见,被告或其代理人不会不提的。其次、也许有人说被告或其代理人提及了诉讼时效,被法院否决了。这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在裁判要点上都会将法院援引的法律依据予以列出,而该案的裁判要点没有说明被告提及诉讼时效不成立而被驳回。况且,该案是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如果里边存在似是而非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不会作为北京市的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排除这两种可能性,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没有适用诉讼时效予以审查。
综上,要求分割离婚时没有分割或者没有完全分割的共同共有财产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应为常态,当婚姻法遭遇物权法,有些权利形态会呈现出若干不甚清晰乃至矛盾之处,为了实践中能够统一适用标准,建议对此类案件可以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茂刚的《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之权益保护》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2016年版)教材(教育部考试中心参与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