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闯红灯被撞飞,交警判其全责并赔偿!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是非机动车方不遵守交规乱闯乱拐,而机动车这方正常行驶,责任划分时机动车方往往避免不了责任的承担,这体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个别情形中也许机动车方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
【案例导读】
案例一:
9月12日中午12点30分,临海市杜南大道与环城北路交叉口,一辆电动车闯红灯被撞,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手骨骨折。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由于电动车驾驶员未遵守信号灯通行,造成交通事故负全责。伤者不但医药费要自己负责还要对轿车修理费负责。
案例二:
张女士骑电动车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她负全部责任,她不仅要承担自己的医药费,还要赔付对方车辆损失2000元。这起前不久发生在平原县的交通事故警示大家:骑电动车闯红灯不能免责。10月31日下午,张女士领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判定她承担1000元医药费中的900元(机动车方承担10%即100元的无责赔偿),以及对方的2000元车辆损失。监控显示:10月25日11时58分59秒,张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从平安大街北侧的非机动车道内快速驶出,她在过路口的同时,先后向南、向北观察情况,等她发现王某驾驶的由北向南正常通过公安局路口的轿车时,已躲闪不及,径直撞在轿车的左前部,时间为59分03秒。
【律师说法】
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首先要确认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其次再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来确认责任的大小。电动车闯红灯撞小轿车,究竟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现阶段所有电瓶车出厂都附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说明书》,有些会附写《GB17761-1999》标准。所以一般电瓶车仍然认定为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条规定了发生事故后,对于赔偿问题的处理方法,即只有在非机动车一方故意碰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时,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故意”的认定,需要通过行为来推断当时其主观心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将非机动车、行人放在了比较弱势的地位来加以保护,但是实践中的问题是,机动车正常行驶,非机动车、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事故,在责任划分是通常将机动车一方至少定为次要责任,其实这个现象是需要深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可见,对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来看,标准是谁的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什么行为引起交通事故、其过错程度如何等等,再此呼吁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争分夺秒,生命是自己的,要懂得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