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他人电动车出了交通事故应由谁赔偿?
□案情简介
2012年的某日清晨,某甲乘坐朋友某乙的电动车上班。某丙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A路行驶至B路交叉路口时,与某乙驾驶的由北往南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某乙由某甲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某甲右腓骨开放性骨折、右小腿皮肤挤压挫裂伤。某甲治疗完毕后做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某甲未达到伤残等级,误工期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某丙负事故主要责任,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甲的损失由谁赔偿?怎么赔偿?
某甲认为:本律师作为某甲代理人发表意见,认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求某丙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某丙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于某乙,鉴于甲乙系朋友关系,某甲放弃对某乙的赔偿要求。根据伤残鉴定结果,某丙应赔偿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某丙认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某丙也无异议。某丙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同时,某丙认为某甲自愿放弃对某乙追偿,那么将来也不能以这次交通事故为由再次起诉。同时保险公司提出的超出社保可报销的药品项目,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是不合法的。
□裁判结果
本案最终系调解结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原告的诉讼主张都获得了支持,某甲本人对结果表示满意。
□张斯容律师点评
我是乘客,坐车受伤后应当找谁赔偿?
乘客乘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乘坐付费交通工具,比如公交车,出租车以及专车,另一种是免费搭乘他人交通工具,比如搭朋友顺风车,乘坐亲朋好友的车辆。对于第一种情况,乘客既可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运输主体赔偿,也可以按《侵权责任法》要求交通事故的有责主体进行赔偿。在此,本律师建议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索赔,赔偿额更高。对于第二种情况,免费搭乘他人交通工具的情况,只能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交通事故的有责主体进行赔偿。
我是司机,朋友搭了我的顺风车,我并没有收钱,出了交通事故我也要赔偿么?
很多人认为,朋友搭我的顺风车,我是出于好心,也没有收钱,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我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本律师要提醒广大群众,即便是免费的顺风车,出了交通事故也是可能涉及赔偿的。根据现有的法院判例来看,这种不收费的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仍按《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相关法规进行判处。司机朋友仍要按事故责任大小进行赔偿,但在法定的赔偿额上,法官会基于好意搭载这个事实,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数额,比例在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