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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过的赠与就不能撤销了吗?
发布日期:2017-11-04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老人张某与老伴没有子女,所以如何养老这件事,就成了个问题。经过很长时间的观察,他们发现侄女是可以托付的最佳人选,于是他们就委托侄女照顾她们的晚年生活,负责为她们养老,他们将一套房子赠送给其侄女。侄女答应了,还提出要办理赠与公证。
不久后,张某与其侄女签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一起去办理了赠与公证。赠与合同中写了张某和她老伴承诺把房子送给其侄女,并注明她需要为两位老人养老。让老人想不到的是,在此之后,侄女开始对她们不闻不问,逢年过节都不见她的身影,她生病了,她也不来照顾。张某和她的老伴有些后悔了,想撤销赠与,然而,侄女却说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是不能撤销的,即使她们后悔也没用。难道这份赠与真的不能撤销吗?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赠与合同成立后,只要财产没有发生转移,也就是说张某还没有把房产过户给其侄女,那么她是可以单方面撤销赠与合同的。但这份赠与合同已经过了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使房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也是不能任意撤销的。
不过,这有例外情况,即法定撤销,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它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它需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不论赠与采何种形式,交付或登记与否,撤销权人均可撤销之。
行使法定撤销的情形包括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
张某与老伴把赠与的条件:侄女负责为她们养老写入赠与合同,这就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侄女一旦对她们不闻不问,也就是她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她们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最后提醒大家:如果想用这种赠与房产的方式养老,一定要将对方的赡养义务写进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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