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按期履行如何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袁全诉称:袁东系原告之父,系刘可的债权人,债权到期前袁东将其转给原告,原告随与被告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由被告尽快付清其名下房产的按揭,并以该房抵偿原告债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原告。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可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本院调查,袁东分5次借款给被告,共计200万元。被告位于曙光小区的房产已经还清按揭,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袁全在北京无购房资格。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北京市关于购房的相关政策,本案中的原告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北京购买房产的条件,没有在北京购买房产的资格,故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系因原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其与被告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被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故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发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