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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 一方拒绝支付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10-30    作者:刘琬琳律师

  导读: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费一般应当至少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协议离婚时,一般也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那么离婚后一方拒绝支付该如何处理呢?为您解答。案例简介:女儿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
  卢某2与卢某2系父女关系,卢某1于2016年8月20日与卢某2的母亲王某协议离婚,原卢某2跟随母亲生活,离婚协议约定卢某1每月支付卢某2生活费500元,但至今卢某1未履行离婚协议也未尽到抚养义务。随着物价上涨及卢某2上幼儿园,卢某2每月花费随之增加,考虑到其母亲王某收入有限,按照原协议约定已经不能维持原告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故卢某2要求卢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原告抚养费
  原告之母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6年8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项约定“婚生女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同意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于每月1日前打入女方指定账户,直到女儿十八岁止”。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原告抚养费。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 一方拒绝支付如何处理?
  本案中,卢某1月王某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卢某1支付抚养费。后卢某1拒绝支付抚养费,卢某2依据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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