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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条文
发布日期:2017-10-25    作者:王成律师

第一条(立案登记与补正)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应一律接收起诉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立案,对于起诉状材料有欠缺的,一次性全面告知,为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监督,对于不予立案不服的,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条(具体诉讼请求内容释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行政起诉中对具体诉讼请求的释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请求被告履行特定给付义务;(2)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是否存在;(3)请求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本条并作出了兜底条款,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求的,法院有义务予以释明。
第三条(驳回起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行政起诉中驳回起诉情形的具体内容;包括九项具体情形和兜底条款,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书面审理。
第四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的具体规定;对不作为案件规定了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第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释义及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界定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并不是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对于政府法律顾问能否接受委托出庭应诉,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第六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与改变原行政行为释义)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复议机关维持或者改变行政行为确定被告时要件界定的事项。
第七条(追加共同被告的情形)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复议维持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确认及追加共同被告的事项。
第八条(共同被告确认的级别管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情形下确认级别管辖的事项。
第九条(共同被告情形的举证责任承担)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情形下“两种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及举证责任的事项。
第十条(共同被告情形裁决)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对复议决定及原行政行为审查判决方式及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协议的界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行政协议的释义及法院受理行政协议范围的事项。
第十二条(行政协议诉讼时效及起诉期限界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行政协议诉讼中诉讼时效及起诉期限参照适用的事项。
第十三条(行政协议案件管辖)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行政协议诉讼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
第十四条(行政协议案件法院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法院审查行政协议时适用法律规范的事项。
第十五条(行政协议案件的裁判)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行政协议判决方式的内容。
第十六条(行政协议案件诉讼费用交纳依据)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内容。
第十七条(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行政附带民事争议提出时机及法院不予准许一并审理决定的情形及救济方式的内容。
第十八条(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立案)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法院审理行政附带民事争议时是否独立立案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的内容。
第十九条(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法律适用及裁判)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时法律适用、裁判方式及救济途径的事项。
第二十条(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提出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提出时机的事项,既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处理)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情形法院如何裁判及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履行法定职责的裁判)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法院判决被告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给付诉讼的裁决)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行政诉讼给付判决的规定;在本条中给付义务的具体情形的列举,并规定了法院判决给付义务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二十四条(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再审期限调整为六个月,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明确了四种再审事由。
第二十五条(申请抗诉与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规定;对当事人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并明确了一次再审与抗诉的审判监督模式。
第二十六条(新旧法的衔接)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律师团队解读:关于新旧行政诉讼法衔接处理的规定;由于旧法规定起诉期限为三个月,本解释规定为六个月,适用本解释;由于一审、二审期限分别为三个月、两个月,新法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审限为六个月、四十五日、三个月;适用本解释;针对本解释实施前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或者法院再审,程序性规定适用新法。
第二十七条(解释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律师团队解读:由于此前《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并未废止,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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