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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新行政诉讼法及适用解释亮点清爽解读
发布日期:2016-03-23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前到法院起诉,经常会遇到各种难题。因法院说不属于受案范围而吃闭门羹的不在少数,不立案也不给书面证明的比比皆是,胜诉犹如万里长征,执行更是前路漫漫。那么,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是否会带来变化呢?下面就给读者一个清爽的解读。看懂新法,So easy!  一、受案范围扩大
  针对以往法院在受案范围方面的障碍,以列举方式明确增加了几种可提起诉讼的情形:
  1、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2、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等。
  二、登记立案 新鲜出炉
  依法提起的诉讼,法院必须接收诉状。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需要补正什么材料、怎么补正,一次性告知。
  觉得法院不立案没道理,可以提起上诉。
  三、明确的诉讼请求 告诉法院你想要什么
  明确的诉讼请求,就是当事人想让法院帮助当事人干什么,具体包括:
  1、要求确认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
  2、要求政府撤销行政行为;
  3、要求政府改变行政行为;
  4、要求政府给予补偿或赔偿,等等。
  当事人如果不知如何表达诉讼请求,可以向律师咨询。
  四、可以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
  前提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何提起:在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审查“红头文件”。
  怎样判决: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五、第一次明确解释“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举个栗子: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等。
  六、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
  七、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告官必须见“官”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
  八、复议机关所在地起诉 突破地方保护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的,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从而避免原机关当地的一些干扰和影响。
  九、对行政机关反复拒绝履行判决的 采取“强硬措施”
  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
  十、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求“迅速实现”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行政机关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直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十一、解决“申诉难” 防止“申诉乱”
  一次“再审”
  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的理由;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一次“抗诉”
  遇到以下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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