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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中涉及遗赠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10-2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乔欣诉称,傅青与周兰系夫妻,育有付亭,付博二子。乔欣为傅青做了8年的保姆,傅青订立遗嘱,明确委托乔欣将其名下的南里小区361室房屋按市价出卖,并赠与乔欣三分之一房款,在此之前乔欣对该房享有居住权,他人无权干涉。现在付亭、付博非法将乔欣赶出涉案房屋,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乔欣对涉案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在二被告给付乔欣折价款前,乔欣对其享有居住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付亭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乔欣从未告知遗嘱之事,知道收到起诉状副本时我们才知道。
  被告付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傅青订立一份遗嘱,上明确表示若乔欣拿到傅青为其存的养老金,则上一份赠与房屋折价款的遗嘱便失去效力。养老金共计4万元,已经由我交给乔欣。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傅青与周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乔欣否认收到过付博交付的4万元养老金。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产由原告及二被告继承并共有:其中原告占有该房屋九分之二份额,二被告各占有该房屋十八分之七份额;
  (2)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傅青与周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周兰去世前为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傅青及二被告即为周兰法定继承人,由三人均分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傅青曾订立两份遗嘱,两份遗嘱中存在矛盾的内容依法应当以后订立的遗嘱内容为准。根据第二份遗嘱的内容,经过法庭调查,因原被告对于乔欣是否收到养老金一节存在争议,二被告又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已将养老金交付给乔欣,故法院有理由认定乔欣未收到该笔养老金,则根据遗嘱内容,乔欣有权主张第一份遗嘱中的遗赠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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