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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产生纠纷共有人如何保障共有份额?
发布日期:2017-10-2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秦疏、王丫诉称:沈田与王有才育有王大唐、王二唐、王三唐三子女。李玉系王大唐之妻。秦疏系王二唐前妻,王丫二人之女。王有才夫妻二人与王二唐一家三口共同居住于王家村361号房屋,后王二唐夫妻将该房屋翻建,新盖两排楼房,共20间屋,建成后王二唐一家住前排,王有才夫妻住后排。有才、沈田先后去世,随后王二唐因失踪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王家村361号房屋南侧楼房和北侧楼房中的遗产份额;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大唐、李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中南侧一排10间系王有才、沈田、秦疏、王二唐共同建造,且该部分房屋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尤其四人共同共有。而北侧一排10间,是由我们夫妻俩出资新建,属于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无关。沈田生前订立遗嘱,要求由王大唐继承其房产份额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由王三唐继承股份及分红,并且几位继承人已按照遗嘱继承完毕。本案当事人只有权主张王有才的房产份额。但是按照继承法,因原告未对被继承人尽过赡养义务,故其应当不分或少分。
  被告王三唐辩称:涉案房屋没有我的份额。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艳红、张娜作为沈田遗嘱的见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沈田订立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王三唐向法院提交安葬收据,共计2万元。
  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产北侧一排10间房,一层楼梯西侧所有房间归李玉,其他房间归王大唐,楼梯由二人共用,李玉与王大唐占有楼梯所有权比例为1:3;
  (2)涉案房产南侧一排10间房,一层楼梯东侧南向房间归王丫、北向房屋归王三唐,二层楼梯东侧房屋归王大唐,其余房间归秦疏,楼梯由4人共用,秦疏、、王丫、王三唐、王大唐对楼梯所有权比例为3:7:2:4。
  (3)驳回原告秦疏、王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中南侧一排10间房系王有才、沈田、王二唐、秦疏4人共有,北侧一排10间房系王有才、沈田、王大唐、李玉4人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当将家庭共有人的份额从房产中分割出来,故王有才的遗产份额为涉案房产南北侧两排20间房各1/4份额。沈田的遗产份额为其遗产份额为涉案房产南北侧两排20间房各5/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王有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王有才遗产,沈田订立遗嘱,且其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属合法生效的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王二唐宣告死亡后,其遗产份额应当由二原告平均继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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