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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10-24    作者:赵双剑律师
人身保险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有哪些人身保险是保护人们人身安全,有些保险人为了更有保障些,就会重复购买人身保险,买了两份或三份人身保险。那么在赔偿的时候应该是怎么算的呢?本文小编为大家介绍人身保险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有哪些等具体知识。
人身保险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例如,投保人将其总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120万元。之后王先生的房子被大火全部烧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a公司应该赔偿40万元,b公司应该赔偿60万元,不会出现a公司赔偿80万元、b公司同时赔偿120万元的情况。因为财产险的赔付须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否则投保人就会获取额外利益100万元,同时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除财产险外,医疗费用型的保险也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一旦发生理赔,也要参照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因此各家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必要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但是,重疾险、定期寿险、意外伤害险则不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因为人的生命价值很难与金钱数额划上等号。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根据保险法规定,其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人身保险能否重复投保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不是以衡量人的自身的价值为基础,因此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几种人身保险,都可以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合付。
例如保户购买了简易人身保险,出去旅游时又参加了旅游保险,在途中乘火车,又成为法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假定保户在乘火车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可以同时领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旅游保险死亡保险金和简易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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