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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继承手续的房屋是否可以出卖?
发布日期:2017-10-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王栋和马婷系夫妻,育有王一月、王二月二子。王栋和马婷的老房拆迁,置换京通苑301室房屋。被告在王栋去世后搬到涉案房屋,与马婷共同生活。二人擅自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被告,又由被告出售给案外人,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出卖涉案房屋的折价款六十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家庭承租的公租房,王栋去世后,以马婷名义,我出资,购买该房,故该房产系马婷的个人财产,其有权处分该房产。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涉案房屋拆迁协议,拆迁安置人口为马婷、王栋、王宁,马婷购买涉案房屋,并使用了马婷和王栋二人的农转居人员参加农业劳动年限和工龄。被告出卖涉案房屋取得购房款一百三十万元。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六十万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王栋的继承人为两位原被告及其母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本案中,马婷购买涉案房屋时折算王栋个人的农转居人员参加农业劳动年限和工龄,故应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马婷、被告的赠与、出卖行为侵犯原告的继承权利,故其应当给付原告相应的房款。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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