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案情简介:用工当日受伤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经人介绍,袁某于2010年5月26日下午到A酒店应聘服务员。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劳动报酬、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进行了初步约定。5月27日上午8点20分,袁某按照A酒店的时间要求来到酒店签到,并在A酒店内劳动。上午大约10点,袁某在去厨房洗碗时,不慎滑倒。后双方因医疗费用发生争议,袁某遂于2010年8月6日向常德市劳动局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确认了袁某与A酒店之间的劳动关系。A酒店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09年4月22日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登记表仅是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之一。袁某与A酒店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劳动报酬、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进行了初步约定。并于5月27日上午8点20分在A酒店当日的员工签到表上签字,同时,A酒店3名员工的证言以及对调查笔录都表明,袁某在A酒店的监督、管理和指挥下提供了劳动,并遵守了A酒店的劳动纪律,且双方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应认定袁某与A酒店之间形成了劳动用工,建立了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可知,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工之日。所谓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之日。
就本案而言,2009年5月27日即是用工之日。2009年5月27日是用工这一持续过程的开端和时间起点,由于在这一天,用人单位未必能为劳动者办妥全部手续,或是立即发放劳动报酬等等,所以对用工之日在构成要件方面应适当放宽要求,适用最根本的要件来判定即可。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