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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给他人造成伤害
发布日期:2017-09-25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案情简介:离婚后孩子给他人造成伤害
原告施XX与被告葛XX于1999年XX月生育儿子葛XX,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在一起,2001年3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而分居。2005年1月,法院依法判决葛XX随原告施XX共同生活,被告葛XX从2005年1月起每月负担儿子葛XX抚养费2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2010年3月16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小学三(2)班教室的走廊里,葛XX造成邵XX右小腿断裂性骨折。2011年6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XX小学、葛XX监护人施XX(曾用名施惠红)、邵XX监护人邵XX三方一起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由葛XX的监护人施XX赔偿邵XX10,500元以此了结,并由施XX全部给付了邵XX监护人。
原告诉称,除了10500元赔偿外,看望他买水果花去300元、赔偿李志朋眼镜30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分担一半的费用计5,500元。被告辩称,其和原告曾口头约定,儿子在哪一方,哪一方就承担责任。儿子曾在被告处时发生骨折,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这次事故发生时儿子在原告处,故应由原告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葛XX于给付原告施XX赔偿款5,2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有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本案中,葛XX作为未成年人,对同学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该由其父母来承担。现原告施XX已经实际履行了全部的赔偿义务,故应由被告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计5,250元。被告认为双方曾口头约定,孩子在谁处由谁承担责任的意见,因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看望病人购买水果、葛XX弄丢同学眼镜的费用等,因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父母替子女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与离婚无关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在实际中,很多人都会想当然的以为,离婚之后没取得抚养权一方只需支付抚养费就可以,孩子产生的其他一切花销都在与自己无关,这是错误的。父母这种代为进行民事赔偿的责任,并不会因离婚和抚养权的变更而有所改变,因此,当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父母有同等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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