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非法行医罪
发布日期:2017-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行为: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等严重后果。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只有行为人将行医当作一项业务,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的故意而实施时,才能危害公共卫生制度,成立此罪。

  3、被害人承诺:由于此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卫生制度,所以取得患者(被害人)的承诺,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4、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而行医。并且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他人诊疗的,也可以成立本罪。

  5、罪数: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从一重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