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
发布日期:2017-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行为: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等严重后果。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只有行为人将行医当作一项业务,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的故意而实施时,才能危害公共卫生制度,成立此罪。
3、被害人承诺:由于此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卫生制度,所以取得患者(被害人)的承诺,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4、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而行医。并且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他人诊疗的,也可以成立本罪。
5、罪数: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从一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