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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xx非法行医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7-09-10    作者:路光亮律师

被告人刘xx非法行医罪辩护词
大丰区人民法院:
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刘xx的委托,担任其在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读卷宗及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基本事实有了全面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都没有异议。
二、现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被告人刘xx在量刑方面发表如下意见,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
1、被告人刘xx个人成长经历过程中,表现一贯良好。在校期间曾荣获优秀团干部和社会活动标兵称号。在盐城市xxxx医院工作期间,能够遵纪守法,服从科室管理,从无劣迹前科,是初犯,偶犯。由于被告人不懂法,事后在知道该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时,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起诉过程中,能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服法。说明他有悔罪的表现,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可以予以从宽处罚
2、被害人徐xx本身亦有重大过错。被害人术前患有睾丸肿瘤,才自己做出睾丸切除手术的决定。被害人自备手术工具,从深圳来到盐城大丰,找被告人刘xx做睾丸切除手术,重伤的结果也是被害人自身所追求的,其重伤2级的责任也不能全部让被告人来承担。被害人目前身体已经恢复健康,正常工作。
3、、被告人徐xx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对自首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针对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x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4、被告人刘xx本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虽然做过搭桥手术,但是仍有心闷和心脏偷停出现,不宜在监狱中生活。
5、被告人刘xx的家庭生活困难,其父母年老体弱多病,父亲患脑梗死,高血压Ⅲ极高危,瘫痪在床,急需他人照料,母亲身患风湿性心脏病,没有劳动能力,考虑其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其改正重新做人的机会,回报社会与家庭。建议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被告人刘xx在被关进大丰区看守所后,其父亲专门从老家黑龙江赶到盐城大丰,照料被害人徐xx,一直到他伤愈出院。期间徐xx产生的医疗费等所有费用都由刘xx家人支付,并积极赔偿其损失。他们用诚心感动了被害人徐xx,取得了被害人徐xx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量刑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刘xx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该案的特殊性,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考虑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基本达到当事人的要求,律师的辩护得到当事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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