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工伤赔偿协议”需要把握的关键点!
引言:“工伤赔偿协议”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指用人单位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家属签订的对工伤进行赔付的协议。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那么,“工伤赔偿协议”可以撤销吗?在什么情况下能撤销呢?
案例简析:刘某是开加工厂的个体工商户。赵某在加工厂上班,6月16日15时10分,赵某工作时不慎受伤。7月6日,加工厂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赵某所受伤进行工伤认定。7月7日,赵某出院。同日,赵某与加工厂就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约定双方就此事项签订本协议作一次性了断,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此事项再向加工厂提出任何经济赔偿。协议签订当日,赵某收到了加工厂支付的工伤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11月6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12月9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为十级伤残。因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赵某诉至法院,认为自己与加工厂在未得到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情况下,签订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公平赔偿协议,请求撤销。
法院观点:该“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判决撤销。
问题导入:“工伤赔偿协议”能否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条款可知,“工伤赔偿协议”在出现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可以撤销。
关键词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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