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事故起诉书
原告:谢某,男,汉族,1987年5月**日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身份证号:4406831987******
被告一:朱某,1991年1月**日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村委会******,身份证号:441624******(驾驶人及车主);
被告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负责人:唐文辉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夏西海三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3号楼3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47209.15元;(详见赔偿明细清单)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2月15日10时12分许,被告一朱某驾驶粤Y****号小型轿车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罗村桂丹路灯饰城对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韦某(搭乘原告谢某)驾驶的粤E*****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谢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一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查:车牌号为粤Y*****号小轿车在被告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购买了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谢某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门诊救治。诊断为:左手拇指骨折并掌指关节半脱位。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粤通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05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谢某左手功能部分丧失评十级伤残;鉴定费花去1500元。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详情见附件《谢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明细清单》。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谢某交通事故赔偿明细清单》
一、医疗费:3672.55元;
二、营养费:3000元;
三、误工费:3875.2元/天÷30天×124天=16017.49元
四、交通费:2000元
五、残疾赔偿金:69514.4元+1500元=71014.4元;
1、①原告伤残赔偿金:34757.2元×20年×10% =69514.4元;
②鉴定费:1500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21822元+4278.85元+15403.86元=41504.71元。
①谢某(伤者女儿,1岁):25673.1元×17年×10%÷2=21822元;
②谢某(伤者父亲,76岁):25673.1元×5年×10%÷3=4278.85元
②周某(伤者母亲,62岁):25673.1元×18年×10%÷3=15403.86元
六、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原告应得赔偿款项,合计:147209.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