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xx,女,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xx村,居民身份证号:37022319700929xxxX,电话:15969896xxx.
代理人:赵林宝,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电话:159-6989-6883
被告1: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注册号:3702841991041xxxx,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xx号,法定代表人:武xxx,职务:总经理,电话:955xx
被告2:安xx,男,汉族,1991年4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x,居民身份证号:3702841991041xxxx,电话:1516662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1103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暂时总计22393.5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伤残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再追加。
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30日7时40分,原告骑乘电动自行车在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延xx路由北向南行驶,被被告2安xx驾驶的鲁B3Jxxx号面包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该面包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1为该车辆保险的保险人,被告2为被保险人。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2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中心卫生院诊断为外踝骨折、左足舟骨骨折,为此,原告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被告1作为保险人理应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与被告2应当共同承担原告的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