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发布日期:2017-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编码:3700000100805
(二)实施机构
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省人民政府收件,批转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山东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具体承办。
2.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山东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三)申请主体
拟与外方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方教育机构
(四)受理地点
1.申请实施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的受理地点
省人民政府
2.申请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受理地点
省教育厅一楼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五)办理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2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六)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2.设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要符合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3.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具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学资质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4.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同类学校设立的条件;
5.申请变更层次、类别的,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的学校的设置标准;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2)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七)申请材料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5份,纸质,1份原件,4份复印件: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5份,纸质,1份原件,4份复印件:
筹备期满申请正式设立的: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前面第1、4、5、6项和以下材料:
1.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分立、合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纸质,1份原件,4份复印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申请分立、合并的报告;
2.分立、合并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分立、合并的决议;
3.财务清算报告;
4.参照申请相同层次类别合作办学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3份:
1.变更事项的申请;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3.变更事项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类别、层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3份
1.变更事项的申请;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3.符合相应类别、层次的证明。
申请终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纸质,1份原件,4份复印件:
1.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办学的申请书;
2.合作办学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终止办学的决议;
3.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4.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清算报告;
5.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证明。
(八)办理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法定时限筹设45个工作日,设立、分立、合并6个月或3个月,变更类别、层次3个月或6个月,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名称20个工作日,终止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筹设30个工作日,设立、分立、合并3个月,变更类别、层次2个月或4个月,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名称13个工作日,终止14个工作日。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 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第一款:“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九)收费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的受理机关是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在规定时限内将是否受理及办理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转答提出申请的机关。如已进入审批程序,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912房间(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1-81916671
电子邮箱:zhaofw@sdedu.gov.cn
2.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咨询
咨询地址: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1511房间(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1-81916581
电子邮箱:wyl@sdedu.gov.cn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二、办理流程(一)
本流程适用于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一)申请
主管部门或者申办者向省政府申请。
(二)受理
省政府收到申请后,批转省教育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受理。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具体负责。
1.材料补正。当场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能当场补正的,允许当场不正或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正。明确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或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7日),并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逾期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531-81916671。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申请人可到窗口或接受邮寄获得审批决定书。
2.决定书类型:批复文件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标注有效期)。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办理流程(二)
本流程适用于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省教育厅一楼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联系电话:0531—81916651。
②信函提交。省教育厅一楼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联系电话:0531—81916651。
③网络提交。省级政务服务平台(2015年年底前开通)。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网络申请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 网络申请系统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②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531-81916581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批复文件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许可证》(教育部备案通过后方可取得)
(五)流程图
见附件2
四、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室
2.投诉时限:20个工作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0531-81916589
(二)行政复议
1.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邮编:250011,电话:0531-86132980。
2.教育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三)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历山路147号,邮编:250013,电话:0531-81691000。
五、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3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4、附件5
六、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流程图.docx
2.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流程图.docx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docx
4.行政许可告知书.docx
5.行政许可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