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中外教育机构(义务教育阶段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2、由中国教育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提出申请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拟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名称、拟办机构法人性质、地点;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的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办学协议书:
其内容包括:合作办学者双方的名称及地址、联络方式、法定代表人;拟设立的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合作的宗旨;合作内容及方式;各方投入的数额、方式、双方资金到位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机构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和终止;争议的解决;违约责任;协议的起始时间、生效日期;其他所需要说明的条款。协议需经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
3、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需经公证或认证) ,并载明产权。
5、中方学校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民办学校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外方有效的资信证明和背景介绍资料、中外双方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法律文件。
6、资金到位证明:
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须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
7、属于捐赠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举行听证会条件的,还需配合听证会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将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4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联系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d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