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房产证抵押借款 合同诈骗下“如何辩护”?
虚假房产证抵押借款 合同诈骗下“如何辩护”?
■关键词:刑事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 郑烨律师
本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冯某某因沉迷赌博,为了偿还赌债及为了继续赌博,不断向他人借钱。之后,冯某某便失去了联系,逃往福建省福安市躲债,并于2016年5月19日在福安市火车站被抓获。景德镇市珠山区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冯某某隐瞒事实真相,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三被害人人民币15.45万元,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2015年2月份,被告人冯某某隐瞒其名下所有的昌江区金鱼山新村18栋402号房产还存在共有人的情况,利用伪造的房产证抵押在被害人汪某某处借得人民币2.85万元,后归还了2.3万元;2.2015年4月,被告人冯某某再次利用昌江区金鱼山18栋某号房产抵押在吴某某处借款人民币2万元,后归还了1万元;3.2015年6、7月,被告人冯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江某某,谎称自己开公司急需用钱,利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先后向江某某借款15.5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作为本案冯某某的辩护人,该案如何确定诈骗金额,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结果:我在接受委托后,查阅并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前后两次开庭,无数次的与承办法官探讨本案。最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冯某某合同诈骗金额14.45万元,对冯某某从轻处罚。判决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实践中“诈骗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之规定,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刑期在7年左右。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冯某某具有从轻情节,珠山区人民法院予以认可,并作出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三个月。冯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对这个量刑非常满意,我一直以来与法官的无数次探讨和法庭上的辩护,庭后书面意见的提交,我无数次的研究案卷直至每个细节,每个证据不足之处的节点都在脑中,做到法庭调查环节中的发问一针见血,辩论时的反击铿锵有力。冯某某虽犯罪,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也有人权,理应得到公正的处罚。我们所做的便是用我们的专业,我们的职责维持天平的平衡,协助法官对被告人作出最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