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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审判模式
发布日期:2017-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主义实行控辩双方当事入主导推进庭审进程之制,赋予被告人与检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权利,具有鲜明的诉讼民主与程序公正的特点。但是,法官的过分消极被动和控辩双方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权,又容易造成审判效率的降低,而且诉讼成本高昂。职权主义庭审模式因强调庭审法官的职权作用从而突出了国家的审判职能,固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发现事实真相,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检控方与辩护方参与诉讼的积极性,程序的正义性略显不足。正是由于这两种审判模式都有优点和缺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互相借鉴吸收的改革趋势。英美法系国家一定程度上开始强化法官对审判程序的控制作用,不再完全放任控辩双方对审判程序的主导;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立法加强了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允许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等。如今,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或纯粹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已经不复存在。

一方面,由于一国的审判模式受其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很大,因而尽管两种审判模式互相学习借鉴,取长补短,但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依然保持了自己最主要的程序特征。另一方面,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种混合式审判模式。这种审判模式是指吸收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长处,使两种审判模式融合的一种审判模式。即使在这种混合的审判模式中,还是可以看出其中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或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一些程序特征。

采用混合式审判模式的国家以日本和意大利为代表。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受法国和德国影响较大,审判模式属职权主义。“二战”后,日本法制受到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从1948年重新制定刑事诉讼法开始至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的刑事审判模式完成了从以职权主义为主到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转型,但又与美国刑事审判模式不完全相同而形成了自己的特色。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法官在庭审前不得接触控方除起诉状以外的案卷证据,证据由控辩双方当庭提出,证人主要由双方传唤和当庭询问,法庭调查实行交叉询问程序,这些都是当事人审判模式的内容。但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法官仍然主导审判程序并在事实与证据调查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官可以依职权自行扩大证据调查范围,主动调查并提出证据,有权询问证人、鉴定人,有权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调查证据的请求进行审查并有权不予准许。此外,日本虽欲施行裁判员制度,但并没有实行由陪审团裁决事实的制度。

意大利的刑事诉讼原属职权主义模式,尤其是纳粹政权时期制定的《1930年刑事诉讼法》将国家职权主义推向极致。法官完全控制审判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有限而且流于形式。“二战”后意大利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改革,特别是于198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大量吸收英美法系当事入主义审判模式的内容,如规定了控辩双方对证人、鉴定人实行交叉询问;赋予被告人沉默权,规定如果被告人放弃沉默权便可以作为证人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放弃了原有的卷宗移送主义,而采取有限的诉讼资料移送制度;等等。意大利的刑事审判模式依然保留着职权主义的一些重要特征,突出表现在法官在证据和事实调查中仍然处于主动的地位。如庭审过程中,法官可以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进行证据调查的申请;在控辩双方主导的交叉询问中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新的问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将某一专门性问题提交鉴定;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如果认为有必要,法官还可以决定调取新的证据材料。可见,意大利的刑事审判模式中虽然增加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许多内容,但法官并没有成为一个消极的仲裁者,而依然是一个积极地调查事实和证据并主导审判的程序控制者。

当然,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混合式审判模式也并非完美无缺,事实上,也都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也都处于进一步改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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