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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变更监护权?
发布日期:2017-08-31    作者:110网律师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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