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前将共同房产抵押给父亲,法院会支持吗
周女士与丈夫杨某于2001年结婚,育有一双子女,杨某家境殷实且在外经商,日子原本过得美满幸福。但好景不常,她与杨某的关系自2003年开始恶化。到了2015年8月,杨某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周女士离婚。
周女士本已做好了离婚这一最坏打算,但随即杨某在法庭上拿出的一份抵押合同还是大大出乎了她的意料。抵押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7月6日,该合同约定丈夫杨某向杨父借款300万元,而杨某则以登记在自己名下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的三处商铺及一处地下停车位作为借款抵押。杨某声称,向父亲借款是由于自己合伙经营的中餐厅出现亏损,且部分借款已经用于偿还与他人的债务。抵押合同签订后,父子双方已经办妥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故周女士无权要求分割该四处不动产。
2016年8月,佛山中院终审判决周女士和杨某离婚,但由于上述不动产财产权属未明,法院并未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10月,周女士一纸诉状将杨某及杨父告上法庭。她认为,《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是杨某及杨父虚构债务,企图侵占自己的财产,应判定该合同无效。而针对杨某所称部分借款是用于偿还与麦某(该案第三人)的债务这一说法,周女士表示此前并不知情。“根据我在家中发现的存折还有他(杨某)曾提供的账户对账单,两父子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周女士认为杨某父子纯属恶意串通、伪造债务。
但杨某和杨父则辩称周女士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次,父子俩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不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法律没有禁止父子之间互相借贷,杨某用于抵押的商铺与车库的市值超过600万元,300万元的借款甚至不到市值的一半。而且该抵押合同已经通过顺德区不动产交易中心的审查认可,并出具了他项权证。
而该案第三人的麦某则表示杨某曾多次向自己借款,至今尚有168万元未归还,且该笔借款有借款合同、签收确认书、转账单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