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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8-25    作者:李丹律师
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兰倩、徐佩华,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施敏,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霞。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倩、徐佩华,被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敏、张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我与谢某于2006年10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乙,由于我与谢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太大,并且我在婚后发现谢某临近结婚装修房子时还与其他男朋友交往,导致婚后双方互相猜疑,彼此不信任。平时也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长期的矛盾与隔阂使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准予双方离婚;2、依法判处婚生女孩刘某乙由谢某抚养及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财产;此外双方无共同债务需要承担;3、本家诉讼费由刘某甲承担。被告谢某辩称:我与刘某甲有爱情基础,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的矛盾主要是他对我不信任,并非刘某甲所说婚前缺乏了解。我与刘某甲是经过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基础牢固,我们夫妻间的感情远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刘某甲要求离婚,主要是因为他对我不信任,婚生女不到两岁,我希望给女儿完整和睦的家庭刘某甲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OpenLaw.CN 开放法律联盟第 1 页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刘某甲、谢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公民身份号码××。现刘某甲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审理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刘某甲坚持要求离婚,谢某则不同意离婚,愿意克服自身不足,加强沟通,让女儿有一个较好的生活环境。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双方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刘某甲与谢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虽有摩擦,但只要双方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夫妻关系是可以修复和改善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谢某有改善夫妻关系的诚意和愿望,故对刘某甲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刘某甲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OpenLaw.CN 开放法律联盟第 2 页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周杰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严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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