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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8-25    作者:李丹律师
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施敏,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霞,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兰倩、王亚玲,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调解,2014年5月12日、7月2日,依法由审判员张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杰、人民陪审员陈建华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敏、张霞,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倩、王亚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我与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组成家庭,未生育子女。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刘某性格极度自私,目的性非常强,且对我漠不关心,双方经常为经济纠纷而发生争吵,发展成互不信任的局面,我多次与刘某沟通无果,我对刘某彻底死心,已毫无感情可言。我们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婚姻关系;2、位于武昌区和平大道980号馨都雅园5栋1层3号房屋的所有权归我所有,我给予刘某一定经济补偿;3、夫妻共同债务25000元由我与刘某共同承担;4诉讼费由刘某承担。被告刘某辩称:我与曹某系再婚家庭,婚后,我们共同出资购买了门面和住房,因曹某说过“我们是再婚家庭,财产问题不能留给下一代”,所以,双方在财产问题上争锋相对。虽然我们在财产分割上有很大的分歧,但在感情、性格与生活上都很合得来,考虑双方都不能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OpenLaw.CN 开放法律联盟第 1 页过于劳累,经过商量我们现在共同经营着门面。双方应冷静下来,权衡利弊,避免利益冲突和日后的伤害,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曹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财产处理问题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曹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曹某与刘某系自主婚姻,且均系再婚,组建家庭确实不容易,双方应加倍珍惜,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夫妻感情。针对婚后生活中产生的摩擦,双方应及时沟通,互相谅解,共同克服。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曹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张英审判员周杰人民陪审员陈建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OpenLaw.CN 开放法律联盟第 2 页记员陈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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