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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下遗腹子的丧偶儿媳也能继承家公遗产 ——精神赡养获得法院认可
发布日期:2017-08-22    作者:陈旺律师
导读: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要看其是否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如何认定主要赡养义务的内容,则要结合社会发展状况和当事人实际情况,不能局限于经济和劳务方面的赡养,精神赡养也很重要。
案情简述
19992月阿雪与赵田(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婚后一家人相处和睦。天有不测之风云,20023月赵田被确诊为肺癌晚期,在4月便离开了人世。然而在5月份,阿雪发现自己有了2个月的身孕,这让悲痛万分的家公家婆十分激动。家公家婆都表示只要留下家中独子的血脉,一定待阿雪如女儿,并共同抚养这个孩子。善良的阿雪不忍家公家婆还未从丧子之痛中恢复过来时再遭遇一次打击,于是生下这个孩子。家公对孩子宠爱有加,也十分照顾。然而201012月,家公突然因病离世。家婆随后反目,联合自己的亲生女儿赵曼处处刁难儿媳,还试图赶走她,更是在20131月提起以未成年孙子为被告的继承纠纷诉讼,那么家公名下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呢?
案件代理经过
20131月份,阿雪多方咨询求助后,经过其家公妹妹的介绍,找到了陈旺律师。陈律师了解完案情后,被阿雪这位善良、伟大的女人深深震撼,同时十分地同情她的遭遇,决心尽自己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律师认为,阿雪作为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家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合法继承家公的遗产。经过充分沟通,陈律师正式接受了阿雪母子的委托,代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
20144月,白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阿雪没有资格作为继承人继承家公的遗产。
20145月,陈律师代理提起上诉,提出阿雪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01410月,广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遗产归属认定不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重审,于20167月作出了认定阿雪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三位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家公遗产的判决。
20168月,其他继承人对重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于201612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律师观点
本案中,阿雪的孩子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代替先父继承祖父的遗产是毫无疑问的,但无私的阿雪作为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家公的遗产呢?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在法律实践中,认定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看有无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扶助、供养,是否在生活中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关心老人、赡养老人是否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实际上,阿雪虽然一直未改嫁,精心照顾孩子,但由于家公离世前经济条件尚好,生活中也并不需要阿雪特殊的照顾。如果单纯只从以上几点来判定其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话,阿雪是较难被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从而获得继承权的。
陈律师认为,在当今老有所养,物质条件较好的时代,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应当仅仅是指在经济上和劳务上尽了主要义务,精神上关心和慰藉老人,让老人的心理要求得到基本满足,确保老人身心健康,帮助其摆脱痛苦,安度晚年,同样是赡养老人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阿雪看到家公因为失去年纪轻轻的儿子悲痛欲绝,不忍家公受到再次打击,于是留在先夫家里生下遗腹子,精心照顾和抚养孩子,料理日常家庭事务。阿雪在家庭劳务和精神上给了被继承人主要支持,应当认定为合法享有继承权。如果本案阿雪不能获得家公的遗产继承权,对善良的阿雪是极不公平的,会产生很坏的社会示范效应,冲击公序良俗。
终审裁判
阿雪在丈夫死后诞下遗腹子,给予被继承人极大的精神慰藉,减轻其丧子之痛,同时被继承人将部分家庭事务交托给阿雪处理。阿雪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阿雪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家公遗产。
陈旺律师的意见得到终审法院支持,当事人阿雪非常满意案件审判结果。终审法院法官与时俱进,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很好地发挥了司法审判的导向作用,值得赞赏。
律师建议
20137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首次将精神赡养写入条文。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也应当适时进行修改,使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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