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逃避债务的法律分析 我国社会上大量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停业、歇业或者欠下债务后人去楼空,不进行清算来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公司往往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特点,以公司的法律外壳为掩护,通过各种方式来逃避债务。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关联法人 关联法人以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为典型和突出,在关联法人中,债务公司往往通过虚假设立优先权转移优良资产,或采取虚假交易、虚构债权债务等手段拟逃避应清偿的债务。 当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允许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用其虚假债权与真正的债权人一起甚至优先于真正债权人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显然违背公平原则。作为被执行人的子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不承担出资之外的责任,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2、空壳化公司 空壳化公司一般有下列几种表现:(1)公司没有自己拥有的财产;(2)虽有公司财产但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3)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区分的人格。有的债务公司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晰,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错觉。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公司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的目的。 3、“挂靠关系”公司 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有案外人提出异议,称该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异议人的财产,并提供挂靠协议证明自己是挂靠在被执行人名下,以被执行人名义对外经营的。而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很难判断此财产是否真属于挂靠者,也无法排除被执行人与挂靠者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可能。 4、改制企业 一些企业在经营陷入困境后,利用企业改制擅自转移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给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制造障碍。特别是有些企业进行部分改制的情况下,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人改制为公司,此时原企业并不消灭,只是资产构成发生了变化。这种改制方式使得本来用于担保原企业债务的资产减少,如果还是由原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就构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5、公司清算判决的执行 在现实中,有很多公司自行解散后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拒绝清算,反而以公司人格作为挡箭牌,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借口来规避法律,使法院作出的清算判决往往存在着易判难执行的问题。 法院判决后,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不承担清算责任,或者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隐匿财产,甚至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法解释二是逃债公司不依法进行清算逃避债务的杀手锏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了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如不清算或者怠于清算,将最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将会根本性地改变盛行多年的公司结束不清算、人去楼空的局面,对于我国公司不诚信的严重状况将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1.明确了清算义务人将承担财产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予以了明确,今后不再存有清算义务存不存在财产责任的争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仅规定了清算义务,但未列明如不清算或者怠于清算应承担什么样的财产责任,这一疏忽形成了长期清算义务人对责任的逃避,因为法无明文规定则无责。 2.清算程序十分明确。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之规定,一旦当清算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进行清算,则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则可诉之法院,要求强行清算。这样一来,债权人的行使要求清算的权利是相当明确的,不存在任何风险。 3.执行逃跑公司有对策。 申请人可以通过法院确定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的主体,最终将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作为共同的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来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这样,可以堵住赖皮公司恶意逃债之路。 4.督促公司规范财务帐册。 公司法解释二生效后,公司是否有健全的帐册是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关键。如果连帐册都没有保管好,那么就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好了。当然光靠有财务帐册还是不够的,还要帐册中是否合法,如是否有反应股东抽逃资金、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记录。 5.督促有限责任大大提高自行清算率。 公司由于种种原因退出市场竞争,但这不代表公司股东一同退出市场,而股东能否干干净净退出,重新开始,则必须要有始有终。所以,规范的清算掉原公司,是重新开始的一个重要保证,以免股东有承担前公司债务责任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