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员工骚扰女同事,公司能否将其解雇?
男员工骚扰女同事,公司能否将其解雇?
法律讲堂
来源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摘自 | 劳动法观察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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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出处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为便于读者阅读,对判决内容做了编辑处理。
基本案情
我叫芙蓉,在东莞上班,具体说,是一家电子科技公司上班。2014年8月,我经历了人生中的一场“噩梦”……(要不是为了以案说法,提醒后人,我是一点也不愿意提起这伤心的往事)
8月1日凌晨,我在公司宿舍区休息室里睡觉,不料,在公司做技术员的同事尹某趁我熟睡之际,顿生淫念,悄悄地坐在我床边,用手摸我的大腿!!!8月4日,我打了110,警察叔叔立刻来公司调查取证,可是尹某还在无理狡辩,说自己只是不小心“碰到”,甚至私下威胁我,让我改口供。
我好难过!好害怕!好委屈!好愤怒!骚扰事件在公司传开后,我根本没有心思好好工作,生活和家庭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8月5日,我辞职了,决定向屈辱与不堪告别。
然而让我闻之心寒的是,尹某这个色狼被公司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后,告到了仲裁委,仲裁委居然判公司是违法解除,还让公司给他赔了6万多块……!!!
被摸的人伤心离去,摸大腿的人却洋洋得意!这就是世道吗?
仲裁处理
尹某不服公司辞退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尹某主张是因为休息时无意触碰到旁边休息女员工芙蓉的大腿,对公司提供的《雇用条件》的签名不予确认,并称自己不存在违纪行为。
仲裁庭随后做出裁决:公司解雇违法。公司应支付尹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3914.16元。
法院处理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1、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02年3月13日,尹某入职公司,工作岗位为引线部机械技术员,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8月5日,公司以尹某在2014年8月1日凌晨(01:18-01:28)左右,在宿舍区101休息室内趁身边女同事熟睡之际,伺机猥琐该女员工(摸其大腿)。报案后,治安队来厂查证(监控、证词),事实确凿,鉴于尹某上述行为不仅有伤风化,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现依据尹某入职时签署之《雇用条件》“5.”相关条款,决定与尹某终止劳动关系(永不录用)。
同日,公司送达《解雇通知书》给尹某,尹某表示异议,不同意签名确认。2014年8月6日起,尹某未为公司提供劳动。
公司提供的芙蓉的证词、尹某的陈述、良平派出所证明、监控光盘、监控截屏、芙蓉的辞职申请表等证据可相互印证尹某于2014年8月1日在休息室里存在故意摸同事芙蓉的大腿的行为,且尹某在庭审中承认其于2014年8月4日去找芙蓉时曾说过如果有刀的话就同归于尽,芙蓉报警后其向芙蓉道歉。
虽然尹某否认在其的入厂申请记录表背面的雇用条件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亦否认其曾经看过厂规,但尹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雇用条件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亦未向法庭提起对该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申请,而且公司提供经尹某确认为其亲笔所做的培训试题中填空题第9题的内容: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吵架及其他不良行为。
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七条显示:尹某应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尹某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法院认为,尹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当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尹某在公司的休息室里故意摸同事芙蓉大腿,且事后有威胁芙蓉为其作证的行为,虽然未给公司带来直接损失,但确有违社会公德,有伤风化,对女同事芙蓉的生理和心理都带来伤害,并导致芙蓉申请辞职的后果,对公司的其他女员工亦造成不良的影响。
尹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故判决如下:
公司无需向尹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3914.16元。
小贴士:遇到性骚扰怎么办?
1、摆正心态
受害人应认为存在过错的是性骚扰实施者,要勇敢将遭遇公之于众。
2、搜集人证
注意搜集、记载遭受性骚扰的时间、地点以及周围人员。
3、搜集物证
注意保存收到的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等文件;若长期被骚扰,应随身携带录音摄像设备进行取证。
4、警告威慑
要严肃警告性骚扰实施者自己已经搜集证据,让其停止骚扰,也不至于影响受害人的工作现状。
5、敢于维权
性骚扰实施者被警告仍无悔过改正,应敢于诉诸法律,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