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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后,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8-10    作者:张茜律师
车辆挂靠后,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挂靠租赁经营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将沪B×××××车辆挂靠于某公司名下经营,李某每月25日前向某公司缴纳500元;李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双方对于挂靠经营期限未做约定。合同签订后,车辆实际挂靠在安某某公司名下运营,李某依约缴纳车辆挂靠费。20109月,李某欲将车辆出售,故与某公司进行协商,要求该公司配合李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遭到公司拒绝,李某无奈,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要求解除与某公司之间的挂靠租赁经营合同;
2、要求某公司配合李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判决结果:
1、解除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挂靠租赁经营合同》;
2、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李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合同是否符合合同解除条件。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挂靠租赁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将车辆实际挂靠在某公司营运,按月支付挂靠费,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
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欲将车辆出售,故要解除其与该公司签订的挂靠合同。因李某与某公司在《挂靠租赁经营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故为不定期挂靠。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基于信赖关系而设立的,合同法并不排斥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基础上行使合同解除权,目的在于规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并使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权某义务设置更有利于体现公平和社会利益最大化。本案中,双方并未排除任意解除权的设置,故李某可行使单方解除权,于法不悖。且双方合作期间,车辆运营由李某自负盈亏,某公司实际按月收取一定的车辆管理用,合同解除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资源配置并未造成较大损失,李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挂靠租赁经营合同》符合合同成立及解除的立法精神。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李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租赁经营合同》并协助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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