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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连续撞击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39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93(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35号
发布日期:2017-08-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连续撞击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39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93(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35
金某某等诉王某等因连续撞击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连续发生二次以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交警部门无法准确认定的情况下,各侵权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续车辆对已脱离受害人身体的断肢的碾压虽与受害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但亦属侵权并损害或有需求的断肢再植,也加剧了死者家属的精神痛苦,应适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总第32辑,法律出版社  2014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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