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加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7-07-31    作者:单义律师
近年来,高检院着力建立公诉工作执法规范化标准体系,力求以“看得见的规范”,追求“看得见的公正”。但是随着形势和公诉任务的发展变化,随着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和检察权的拓展以及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在与时俱进中,面对公诉工作存在的执法风险问题,如何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现行制度导致公诉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最后的出口,也是办案风险较大的部门之一,现有制度导致公诉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问题。
  一是撤回起诉制度执行上的问题。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制度执行和设置问题。《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公诉规程》)中撤回起诉的规定比较详细,比如撤回起诉后作不起诉处理,规定应当在七日内做出不起诉决定,而实际操作中严格按“七日内”规定执行的并不多。还比如撤回起诉后退公安机关建议撤销案件的,规定中没有时间要求,有的案件拖二、三个月才处理,有的羁押的嫌疑人没有及时解除或者改变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对撤回起诉案件监督审查规定不够明确。撤回起诉案件现在成为消化、减少无罪判决的一种手段,严格地说撤回起诉案件是“问题”案件,《公诉规程》中没有要求进行审查的规定,尽管公诉部门实际上履行了审查工作,每年还有分析,但是,从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角度来说,不仅要作出明确规定,还要严格执行监督审查。
  二是不起诉案件执行上的问题。不起诉规定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中唯一一项带有裁判性质的职权,一直是业内外关注的焦点,也是检察机关加强执法内部监督一个重要风险点。公诉部门历来把不起诉案件质量作为重点监控案件之一,对不起诉案件的条件、审查、审批等均有比较完备的规定,但是不可否认,不起诉案件操作上仍存在不按规定、不按程序执行的问题,如未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市院的备案审批时限过长等,这些问题反映在不起诉决定适用上,存在程序执行不规范、条件把握不统一问题,直接影响不起诉决定的严肃性,同时在不起诉适用上,对可能存在的廉洁风险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三是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问题。这个问题涉及依法、规范执法。法律对审查起诉案件审理期限规定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这种情况通常指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实际办案中,对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时限没有明确规定,有的甚至半年、一年才结案,不仅反映办案效率问题,还严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执法公信力。另外,二审的办案期限也比较模糊,也需要明确规定,以加强自身监督。
  二、加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几点设想
  一是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执法办案的监督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监督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重点在“严格执行执法办案有关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和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以及“严格执行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方面抓好落实,目前,有些问题在本市实际办案中确实存在,比如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进行同步审查就存在漏报和上报不及时的问题,故市院应对执行“意见”情况进行梳理,切实加强对下级院的监督检查。
  二是自身的监督检查。自身监督检查是真正的“内部监督”,自身监督检查具有重点环节抓的牢,问题情况发现早,风险问题捏的准,纠正错误效果好等优势,就目前来说,公诉的相对不起诉、撤回起诉、重大变更案件等定期检查分析形成常态工作机制,提高执法办案规范化水平。
  三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检务督察。根据《关于加强检务督察工作的若干意见》,坚持对重点案件开展检务督察已纳入监督机制,检务督察在时间上可能滞后一些,但督察力度比一般检查来的要大,并通过《检务督察通报》,能更有效扩大检务督察效果。同时检务督察借助业务部门的力量,有一支精干队伍为依托,检务督察通报的内容更具权威性。日常督察实行动态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督察建议,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议将检务督察的监督检查嵌入信息系统,建立制度性的监督办法,从留有的监督端口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的实效。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