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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按鉴定部门确定的“损伤参与度”为限赔付不当理赔纠纷案【学习札记39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91(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
发布日期:2017-07-2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险公司按鉴定部门确定的“损伤参与度”为限赔付不当理赔纠纷案【学习札记39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91(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33
荣某某诉王某及保险公司按鉴定部门确定的“损伤参与度”为限赔付不当理赔纠纷案
【裁判摘要】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保险公司主张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并参照鉴定机构确定的“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总第32辑,法律出版社  2014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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