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系列案件之十:无审批未补偿先占地 政府违法强拆终败诉
在没有获得征地审批文件,没有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政府一纸通知,要求被征收人限期搬离并交出土地,否则挖掘机所到之处,房屋轰然倒地,被征收人失去家园。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都曾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不少当事人甚至因此认为“胳膊拧不过大腿”而放弃了维权,然而,两级法院用败诉判决告诉我们:老百姓合法物权神圣不可侵犯。
案起
原告董金柱(化名)为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搬倒井村村民,一直在本村居住,并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因济南市二环东路南延线工程用地需要。董金柱家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因赔偿未达成一致,董金柱一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搬迁。
为了达到逼迫拆迁的目的,2015年12月4日,济南市市中区二环东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市中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联合下发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要求董金柱两天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并交出土地,在董金柱没有按照要求腾退土地的情况下,被告组织人员于12月6日对董金柱的房屋进行了非法强拆,董家物品在强拆中毁于一旦。
面对家园被毁的现实,董金柱无奈,四处咨询律师,希望律师能够帮助自己维权。经过多方对比,董金柱委托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提起行政诉讼,将工程建设指挥部、国土资源局、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
博弈
在接到案件后,德凯律师团委派刘光明律师、杨婷婷律师负责此案,两位律师立即启动了调查取证工作,为开庭做好准备。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刘光明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济南市二环东路南延及二环南路东延快速路工程,总共征收土地达到438.3亩,却连批准征地的合法文件都没有。
而征地拆迁基本工作流程是: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后方可开始征地工作。
工程建设指挥部、国土资源局、街道办未经批准而征地,已属违法。然而,在征地过程中却不知收敛,在征地拆迁具体实行过程中,既没有正式的征地拆迁公告,也没有及时向董金柱等被征收人下发拆迁补偿方案,直接导致原告的听证权利被无端剥夺,甚至到最后,对原告房屋进行了非法强拆。
法庭上,刘光明律师向法院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董金柱家房屋的合法性以及三被告在未批准先征收,未补偿违法强征的事实。并对三被告提出的所谓“放弃听证承诺书”等证据进行了真实性、关联性质证,由于三被告未提供更有利的证据证明征收合法性,也没有提出强有力的质证意见,济南市中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做出的限期搬离通知书违法,也即认定了三被告的强征行为违法。
三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但是,公理走到哪里都是公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三被告的上诉请求被依法驳回。至此,这一起未批未补先行强征土地案获得阶段性胜利。
德凯说法
国家法律对征地拆迁的程序以及补偿原则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征收方不但需要做到补偿公平合理的实质性合法,也要做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流程合法,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然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快速征收,降低赔偿的目的,往往不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行为,也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而是利用老百姓不懂法的弱点,以一些看上去合法的红头文件来实施非法征地行为,对此,被征收人需要擦亮眼睛,不要被假象蒙蔽。
同时,在遇到自己确实不能判断或解决的问题时,应该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文/唐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