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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系列案例之六:评估价值远远低于实际价值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7-27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9年3月份,山东省济南市在发布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历城区招待所棚户区改造成为首个试点项目,家住在历城区花园路附近市民的姜先生,在历城区有一处住房,房子年代久远,很多都是危房,济南市政府下发棚户区改造公告后,大家欢呼雀跃,终于可以住进宽敞明亮的房子,根据最新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房屋安置,同时,实行分档分组选房,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可获奖励。5月份的时候,历城区某评估公司开始针对棚户区所在房屋进行评估,姜先生的140平米的房屋价值为20万,相较于本区域3000元左右的二手房价格,姜先生认为该评估价值远低于房屋市场价值,并多次就该问题与拆迁人协商,但是一直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   2010年8月,拆迁人向济南市裁决机构申请裁决,随后,裁决机构做出《房屋征收裁决书》,后在针对裁决的诉讼阶段,姜先生提出,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严重失实,房屋评估价值远低于市场价值,请求撤销上诉裁决。   裁决机构答辩称:依照法律规定,姜先生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另外委托其他区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其并未提出异议,故该评估机构结果应认定为有效。   随后,姜先生找到了德凯律师团,接受委托后,发现从评估再下手就比较困难一些,因为当事人已经错过了复核跟复估的时机,针对于此承办律师准备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从项目的合法性入手,进行一系列的复议跟诉讼,通过施压,最后终获满意补偿。   德凯观点:拆迁时,评估的办法有很多种,分别有市场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不同的评估办法对拆迁补偿的结果会造成直接的影响,拆迁房屋价值通常由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因此,评估价值有时候会明显的低于实际价值,在此情况下,被拆迁人应在法定时限内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或者另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否则,被拆迁人可能面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其最初不利的拆迁裁决的风险。如果未来得及提出异议,也不用着急,针对调查项目的合法性找到突破口,也可以到达同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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