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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系列案件之八:征收补偿补助款的发放使用情况怎可能是个人隐私?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背景】


客户宋先生系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广新庄村村民,在本村拥有私宅,并一直在此生活。2014年唐山市中心城区环线(二环路)工程建设,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提起唐山的二环路工程,从官网公示的信息来看,这无疑是一项利民工程。围绕让市民居住、出行、生活更加舒适便捷通畅,新建续建16条城区道路,二环路2016年内全线通车,市区新增集中供热能力636万平方米,完成53个老旧小区供水管网及市中心区47万平方米建筑节能改造,确保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科技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尽快投用。如此浩大的工程,涉及好几个村镇的搬迁工作,实际的操作一点都不美好。客户由于自身力量有限,在摧古拉朽般的拆迁进程中难以抵抗,咨询之后选择委托德凯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处理】


为了解该项目工程的详细信息,律师向丰润区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丰润区政府自签收律师的信息公开表格后,在法定期限内(15个工作日)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而拿到该份答复,律师哭笑不得,不只是内容确实不便公开,还是该府的法制水平有待提高。


在该份答复书中,丰润区政府这样写道“由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征收补偿补助款发放使用情况属于个人隐私,不便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律师申请的信息明确属于应该重点主动公开的事项,而已个人隐私进行搪塞,确实令律师感到不解。目前律师已经对政府的答复提起了行政诉讼。


【律师总结】


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政府信息的公开法律层面有了最新权威的规定,这对律师包括客户自身来讲,都多了一条进入工程项目内部的途径。但是政府在处理时,往往形式各样,内容各异。对政府的答复告知进行救济,这就需要专业的知识作为支撑,信息公开表面很简单,但实际操作却不像看起来那么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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