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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7-07-25    作者:刘琬琳律师
一、无效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时间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时间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时间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前述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时间合同以及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合同。而违反法律和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如何认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时间规定,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需相互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因为合同无效导致合同一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时间偿。在此,律师建议,为避免合同无效承担赔偿责任,在与对方顶立合同的时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约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赔偿时间责任。

总之,应对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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