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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起诉离婚,你应该去哪个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4    作者:程金霞律师
王加玺律师 程金霞律师/文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老百姓离家外出工作的现象已非常普遍,在诉讼离婚时,你可能顾虑家丑不外扬,也可能因为不想两地奔波等等原因,想在异地诉讼离婚。那么可否在自己或配偶工作地点起诉打官司就成为老百姓常感疑惑的一个问题。
打离婚官司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去哪个法院起诉,如果管辖法院的大门都找错了,难免有出师不利之感。现在仅就国内离婚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为大家作一个梳理,以供参考。
一、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包括离婚案件的民事案件管辖作出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出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应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对方户籍证明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住信息证明。
    (二)以下几种情况也体现了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原住所地、居住地法院等管辖,包括:
   1)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有经常居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且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下的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被告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包括: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且原告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或被监禁;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且原告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或被监禁;
  5)仅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二)除了上述情形外,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们认为此情形下并未排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仅是原告住所地法院同样享有管辖权。
    三、由其他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且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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