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刑附民案
不能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而对于刑事诉讼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也就是说,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从程序上讲是民事诉讼,从来源是讲是源于刑事诉讼,那么到底应依据什么为准作出判决呢?从程序上无疑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实体上赔偿范围上是依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还是依据刑诉的相关规定呢?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依据《刑诉法》解释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而依据《侵权责任法》赔偿范围则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到底应依据何法条为准作出判决呢?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的规定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此法条可以看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优先使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再加上《刑诉法解释》颁布晚于《侵权责任法》,其中的相关民事诉讼方面的内容是新法;相对于《侵权责任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规定是特别法,以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从实体上判决赔偿范围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即“《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的规定,应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此“二金”应在调解范围内,而不是判决的硬性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四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发生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所以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应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不受第二、三款规定的限制。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自诉调解中,在调解、和解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可以遵循《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包括残废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把此“二金”纳入调解的范畴,起到当事人谅解、和解、撤回自诉的法律效果。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人民法院
批复(2009 )桂请字第20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2009年4月13日《关于死者家属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请示函》(【2009】桂市中法函第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既不应支持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