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夫妻一方借款,不知情就不用还?
发布日期:2017-07-19    作者:陆林林律师
案件简述:
严女士诉称邵女士在20071218日向其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因困难又向其借款10万元,后严女士多次向邵女士催讨,但都无功而返。无奈严女士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邵女士及其配偶叶先生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邵女士配偶叶先生声称并不知情借款事实,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
原告严女士要求被告配偶叶先生存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请,因鉴于被告邵女士与其配偶在被告邵女士向原告借款时是夫妻关系,被告叶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是被告邵女士的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上述债务是俩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叶先生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规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判断的核心,现行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观点,也都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判断。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所以基于目前的法律现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时,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才能认定为非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陆林林律师,2012年取得江苏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先后担任互联网公司董助、台企法务职务。现江苏法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作期间先后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五科)、会计从业资格等考试,擅长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案件。执业期间发表的数篇公司法案件文章及观点被无讼等自媒体发表,专注于公司案件的研究与纠纷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