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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内向另一方借款,离婚后出借人能否要求还款?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一方在婚内向另一方借款,离婚后出借人能否要求还款?

热线疑问
王某与柯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21日柯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日王某、柯某共同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支付首付款67万元。另查明,2009年12月,王某与柯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王某要求柯某偿还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认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问在本案中夫妻一方柯某在婚内向另一方王某借款,离婚后出借人王某能否要求还款?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内向另一方借款,离婚后出借人能否要求还款的问题。在本案中,离婚后出借人王某是可以要求柯某还款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系双方约定该款为出借人的个人财产,出借人可以在离婚后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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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柯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21日柯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日王某、柯某共同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支付首付款67万元。另查明,2009年12月,王某与柯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王某要求柯某偿还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认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问在本案中夫妻一方柯某在婚内向另一方王某借款,离婚后出借人王某能否要求还款?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内向另一方借款,离婚后出借人能否要求还款的问题。在本案中,离婚后出借人王某是可以要求柯某还款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系双方约定该款为出借人的个人财产,出借人可以在离婚后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具体到本案,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柯某向王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对该5万元归王某一方所有所进行的书面约定,除非柯某有相反的证据证明。首先,从本案来看,如上述款项为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处分之,而无须由一方出具相应的借条给另一方。显然,柯某在出具借条时就认可该款由王某一方所享有的事实。其次,从款项的用途来分析,柯某的举证无法直接证明该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柯某将该款用于购房,也是柯某对所欠款项的自愿处分行为。故王某可要求柯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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