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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与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主之间形成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发布日期:2017-07-17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法律关系】【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与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主之间形成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高速公路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高速公路实施日常经营管理,其基于对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向过往车辆收费,与交费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以高速公路管理处收费后不尽义务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是民事纠纷。(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诉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案,法案例(2000)1-27)
由高速公路管理处代为实施的行政行为,只能形成行政管理相对人与江苏省交通厅之间,而不是与高速公路管理处之间的行政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高速公路实施日常经营管理,其基于对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向过往车辆收费,只能与交费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况且国家计委已经在1997年10月31日的计价管(1997)2070号“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车辆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被上诉人副业公司是以高速公路管理处收费后不尽义务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并非对高速公路管理处代行的某种行政行为有异议而起诉江苏省交通厅,此案显然是民事纠纷。高速公路管理处上诉称“收取车辆通行费,是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只能是行政关系,不是合同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000年第1期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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