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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7-07-16    作者:刘哲律师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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