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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诉请还款四万五,为何只判还两千?
发布日期:2017-07-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淮安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李甲起诉要求孙乙偿还欠款45000元,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只支持了2000元,为何?

    原来,李甲、孙乙经他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和12月,孙乙分两次共向李甲借款45000元,借款之 后,孙乙亦出具了两份借条,借条上明确了还款日期。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5%。后因孙乙所还之款是本是息问题,双方产生纠纷,李甲诉至法院,要求孙乙归还借款45000元。

    庭审中,孙乙辩称,借款利息约定超过了国家标准,应按月利率2%计算,并要求李甲返还从借款之日起支付至2016年12月超过标准的利息即43200元,扣除该部分款项,尚欠李甲1800元。同时,孙乙还表示,如法院判决,则同意返还李甲借款2000元及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甲认可孙乙已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5%(即年利率60%)计算至2016年12月的利息,现孙乙要求李甲返还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即43200元,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孙乙表明同意支付李甲借款2000元及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李甲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年利率24%(即月息2分)以下为司法保护区,可获得法律支持;年利率24%-36%为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起诉要求支付该利息的,法律不支持,但借款人已偿还利息又反悔要求返还的,亦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年利率36%(即月息3分)以上为无效区,借款人可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在此,法院提醒大家不要盲目追求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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