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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7-07-13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汉族,19XXXX日出生
住址:XXXX西门三委X29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电话:XXXXXX
原告李X,女,汉族,19XXXX日出生,
住址:XXXX东风林场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
电话:XXXXXX
被告朱X,男,19XXXXX日出生,住址:XXXXXXX镇杜家二村10137号,身份证号:XXXXXXXXX
电话:XXX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区明仁大街X段XXXXX 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李X医疗费6166.92元,误工费52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474.72元,财产损失22930元,评估费300元,共计37385.64元。
    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李X医疗费20344.58元,误工费7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护理费2836元,共计32806.58元。
    两原告共计70192.22元。
二、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917日,由原告李X驾车、原告李X乘坐的XXXXXX长安牌汽车沿国道XXX线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628公里加200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时被告朱X驾驶的XXXXXX号汽车相撞(已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XXXX),致使两原告受伤。随后两人进入XX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李XX为颈部外伤,颈7棘突骨折,原告李X为头、腰部外伤,腰椎骨折。原告李XX住院13天,原告李X住院25天,后又因养病修养数日。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于201XX28日作出X公交一认字【201X】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被告朱X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原告李XX医疗费6166.92元,误工费52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474.72元,财产损失22930元,评估费300元,共计37385.64元。李X医疗费20344.58元,护工费7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护理费2836元,共计32806.58元,两原告共计7019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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