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交通事故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XX,男,汉族,1979年4月26日生,湖北黄梅人,现住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XX号,身份证号码:422130197XXVXX。联系电话:
被告1:徐XX,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生,江西南昌县人,现住南昌县南新乡XXXX,身份证号码:360121197XX,联系电话:
被告2:南昌赣能XX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XX,电话:XXXXVXX,赣AB3550车登记车主。
被告3:鹰潭XX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号路,负责人:王秋玲,电话:XX赣AB3550,车被保险人。
被告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交强险),地址:XXXX梅二路92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各项损失合计11200元,被告4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3月29日15时19分许,熊勇刚驾驶赣A95D59小车,行至金沙大道时,与张鹏驾驶的赣A16D02(原告乘坐在该车上)、徐XX驾驶的被告2所有的赣AB3550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南昌县交警大队认定,熊勇刚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为事发第三者车辆徐XX属于机动车,需要承担交强险无责的10%赔偿责任,经查,被告3就赣AB3550车在被告4处投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4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现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起本诉讼,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
此 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