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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提供交通事故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5-07-29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女,汉族,1968年12月26日生,住址:XXXXXXXXXXXX组47身份证号:3408271968XXXXXXXX
被告:陈XX,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生,住址: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沟西258号,身份证号:4101841973XXXXXXXX。
被告:郑州XXX货运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与南三环交叉口东南角(河南名优汽配市场院内)南楼东306号,联系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X,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联系电话:0371-60988809;0371-60988908。
负责人段言彬,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陈XX、郑州XXX货运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22306.11(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在伤残鉴定后确定)。
2、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予以支付;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122420时,被告陈XX驾驶AE9008号中型封闭货车沿郑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柴郭转盘南400米交叉口向左掉头时与吴结明驾驶电动车载吴XX相撞,致原告吴XX左胫骨骨折头部外伤,电动车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全责,吴XX无责,原告先后在郑州仁济创伤显微外科医院、XX省怀宁县中医骨伤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治疗。XX驾驶豫AE9008号货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故其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被告拒绝赔偿相关损失,特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求。
     此致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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